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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林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6-02


 

(2017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林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134)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林业部门依据涉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市林业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结合市林业局实际,建立包含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产业、林木种苗、林业检疫、森林公安等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产业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将辖区内所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别建立包含使用林地业主、湿地管理业主、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业主、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业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需求的造林业主、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业主等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上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重点对林地使用、林业植物检疫、木材生产经营加工、林木种苗质量、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按照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各重点产业事项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重点产业事项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制作并上传,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林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钦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 责任编辑:钦州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