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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明确对品种选育创新的鼓励和支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4-08


 

  新《种子法》对林木品种选育创新进行了鼓励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各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这些规定,认真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对种业创新进行了完善,着力解决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林木育种存在人力、财力投入不足,品种选育集成度低,原始创新能力弱,产学研分割、育繁推脱节等问题。建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与商业性育种相结合,优势互补的种类科技创新体系,是这次《种子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信息来源:钦州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钦州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