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4-30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市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所有者。
补贴标准: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5元,其中:兑现给公益林所有者的管护补助14.75元/亩,支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共管护0.25元/亩。
办理程序:①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部门;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管护合同登记造册;③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④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管护补助资金汇入公益林所有者"一卡通(一折通)"账户。
申领所需材料: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集体的还需提供村集体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村集体当年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材料)。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
咨询电话:0777-2883320(钦州市林业局林政科)。
二、农村沼气池建设补助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市农村沼气建池户。
补贴标准:户用沼气补助标准2450元/户(含炉具等实物及5%工作经费)。
办理程序:①财政部下达资金到自治区财政厅;②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市级财政部门;③市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投资计划文件分解下达各县财政部门;④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⑤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能源站)负责将国家集中采购的项目建设物资或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账户和技工银行账户。
申领所需材料(申报条件):县能源办出具的沼气池竣工验收单,农户与施工队签订的施工合同。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自治区发改委、林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和拨款文件。
咨询电话:0777-2870560(钦州市农村能源站)
三、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
主要是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经自治区和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原有补助到期次年起兑现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保存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兑付该年度生活费补助和管护费补助。
咨询电话:0777-2823524(钦州市林业局营林科)。
四、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全市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业主。
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30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或者其他造林业主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申请书;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造林业主签订退耕还林合同;④造林业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人工造林任务;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造林业主一次性兑付人工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造林业主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造林业主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造林业主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造林业主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7-2823524(钦州市林业局营林科)。
补贴对象及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实施该项目的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荒山造林补助450元/亩。
办理程序:①造林主体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部门核实地类和面积;③符合条件的纳入工程项目设计范围;④经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⑤出具验收清单给财政部门;⑥由财政部门兑现造林补助。
申请材料:造林补助申请书。
咨询电话:0777-2823524(钦州市林业局营林科)。
六、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经过国家批准的试点范围。
投保人:在我市从事营造林的林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大户和林业企事业单位。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金额:公益林400元/亩·年;商品林600元/亩·年。
保险费:公益林1.2元/亩;商品林1.8元/亩。
保费补贴:公益林财政全部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80%,林农承担20%。
补贴方式: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承保公司的自治区级分公司。
1.公益林保费补贴实行统一结算。自治区林业厅和承保公司的自治区级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后,由自治区林业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后,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承保公司的自治区级分公司。
2.商品林保费补贴实行据实补贴,一年两结。每年6月30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经签订保单且投保人已经交纳了20%保费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厅审核确认后,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统一拨付给承保公司的自治区级分公司。
投保方式:①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统一投保,由自治区林业厅代表自治区政府与承保公司签订统保协议;②商品林自愿投保,由承保公司的当地机构与相关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
咨询电话:0777-2870061(钦州市林业局林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