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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实施的《种子法》在行政审批修改亮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4-08


新《种子法》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行政审批,是新《种子法》的一大亮点。有关简化行政审批的内容一共有6项:一是非常明确地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减少了一项行政审批;同时,取消了原来申请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二是十分明确地取消种苗质量检验员的资质考核要求。三是明确取消市、州一级的品种审定权。四是明确取消了申领许可证作为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项目。种苗生产经营者由原来的先取得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改为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再申请领取许可证。五是明确对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其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其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六是明确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由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变备案。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作出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变动条款,目的是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保护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最大效能地激发市场活力。

但与此同时,新《新子法》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也新增了两项行政审批。

新《种子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的这两项行政审批,目的是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和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选育林木品种的基础材料,保护和利用好林木种质资源事关国家利益和林木种苗发展水平。

 

信息来源:钦州市林业种苗管理站 黄景华、钟彦广 | 责任编辑:钦州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