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8-06-04
今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年3月19日公布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为: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删去。
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为:
将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修改为“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